「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本市人行道及自行車道」交通安全宣導
內容:
一、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1月7日北市教終字第1143109896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市人行道、設置有「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」人行道、自行車道(包含河濱自行車道),自115年1月1日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者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、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。